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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集中供暖收取增容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集中供暖收取增容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7]105号)


隆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集中供暖收取增容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隆发改发[2007]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及制度方法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综[2000]26号)规定,集中供热是指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的热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热能的方式。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大、中城市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7兆瓦及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及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小城市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3兆瓦及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及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方米及以上。故凡原单位供暖没有达到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规模的,不属于集中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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