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6]12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函》(宁国税函[2006]277号)收悉。鉴于国家税务登记证件印制统一招标后成本有较大下降,为能规范各级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收费的价格行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 国税函[2006]762号)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区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治区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全区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实行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原每证40元降低为每证20元,其中: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二、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区别收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要求更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自治区各级国税局、地税局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