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本市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2008]第2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完善本市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沪府〔2008〕64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关于调整完善本市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4年开始实施的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办法,对于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广大老年农民的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现就调整完善本市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对本市农村常住户籍、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对本市农村常住户籍、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至未满65周岁的老年农民实施养老金最低标准补贴,设定为每人每月80元。
二、市级财政对老年农民养老金的补贴,根据各区县财力情况和老年农民人数实行差别政策。闵行区、浦东新区由区财政自行予以补贴;嘉定、宝山、青浦、松江四区由市级财政按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每人每月补贴5元;南汇、奉贤、金山三区由市级财政按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每人每月补贴31元,60周岁至未满65周岁的老年农民每人每月补贴25元;崇明县由市级财政按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每人每月补贴85元,60周岁至未满65周岁的老年农民每人每月补贴70元。其余部分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
三、各区县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人数(不包括已享受城保、镇保、征用地养老等待遇的人员),由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核实,报送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人数下拨市级补贴资金。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由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逐月发放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