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总工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职工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
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可并授牌,以职工为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各地、各园区总工会和市产业工会、规模以上企业所属的培训机构以及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均可申报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1、组织机构健全,有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必需的专兼职教师、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经费和管理人员。
2、面向本单位或社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近三年来培训效果较好,学员满意率高;并能公示培训的目标、教学计划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3、开展各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齐全、规范,执行严格;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置合理;技能实务操作要求明确,重点突出;教学质量稳定,学员培训首次合格率不低于80%。
4、有一定的技能人才需求预测能力。规模以上企业培训机构能针对生产发展需要,制订且每年修订一次适应本单位实际需求的职业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和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地、各园区总工会和市产业工会所属培训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人才需求预测,并能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5、有较为齐全的班级管理、学员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
第五条 培训基地的申报:市属单位所属的培训机构向市产业工会申报;县(市)区和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可向当地总工会申报。由当地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审核后,向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推荐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