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吴忠市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吴忠考场场地使用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吴忠市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吴忠考场场地使用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7]214号)


吴忠市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吴忠考场:

  你单位《关于三联吴忠驾驶员吴忠考场收费定价的请示》(吴培发[2007]007号)收悉。根据公安部令第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推进考试场地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58号)要求,你单位投资建设的吴忠市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吴忠考场已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测算,现将吴忠市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吴忠考场场地使用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场向吴忠市辖区内申请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学员提供场地服务,可收取场地使用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1、科目二场地使用服务费(含考车使用费)。汽车类:为每人每次170元,其中:电子桩考仪场地使用服务费每人每次70元,场地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地使用服务费为每人每次100元。摩托车、三轮汽车类:为每人每次50元。

  2、科目三道路实地驾驶技能考试考车使用服务费为每辆每次50元。

  二、驾驶员考试场地使用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和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员使用。

  三、吴忠市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吴忠考场是吴忠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地使用服务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处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