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价格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墓经营者销售墓地时,必须与用户签定墓地销售合同(协议书)。墓地销售合同(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墓地的使用年限和付款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经营者向用户收取服务费,可在签订合同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用户协商约定收取方式。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用户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用户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第十六条 各经营者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用户的利益。
  第十七条 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和价格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为减轻农民和特困人员的负担,对持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和有效证件的农业人口、生活困难家庭和鳏、寡、孤、独、残等人员给予优惠政策。各殡葬经营单位在执行殡仪服务收费、公墓价格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执行。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因经营者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或因用户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与用户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由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行业协会协调处理,用户对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协调处理有异议的,可申请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当事双方或其中一方对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等予以查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