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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公益性公墓要充分体现社会福利和政府救助的特点,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和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定价时的销售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
  经营性公墓在我区已发展形成竞争格局,为了引导经营性公墓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既能满足丧主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服务,又能适度的保护丧主的合法利益,按照制定不同档次的销售利润率,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公墓的不同档次的销售成本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具体为:2万元(含2万元)以下平均销售利润率控制在20%以内;2万元-5万元(含5万元)平均销售利润率控制在25%;5万元以上双方协商。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公墓价格应由各市、县价格部门根据经营者报送的成本材料,先进行成本审核,再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公墓的地理环境、配套设施、交通条件等因素制定。
  公墓计价内容:
  (一)墓地占用费:主要是指公墓经营者取得墓地合法经营权所支付的土地征占费用。其中属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不计墓穴占地费,属有偿征用的土地按照每个墓穴占地面积(含绿化面积)进行分摊。墓穴的占地面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建墓费:主要是墓穴建造的各种材料、人工费用。包括墓碑、墓具、土建工程和建造墓穴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按进货成本收取,人工费用在材料成本的基础上加收30%。
  (三)公共设施费:指道路、绿化等费用的分摊。公共设施费按每个墓穴占地面积计算。
  (四)利润: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五)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墓地管理费和公墓使用年限
  墓地管理费:主要包括墓园管理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折旧(不含公共设施折旧)、墓区管护、维修、清洁、林地补偿等费用。
  公墓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缴费期按年计算,具体缴费时限由买卖双方按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但缴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销售公墓单位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并按申请保留年限缴纳墓地管理费,过期不办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十二条 公墓的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所有,公墓经营者具有使用权。除公墓经营者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公墓、骨灰堂的经营者不得以各种形式转销墓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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