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殡葬收费政策的制定,核定区管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区管殡葬服务收费项目为殡仪基本服务及银川市殡仪馆的殡仪服务收费项目。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区管以外本市、县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提供殡葬有偿服务和公墓销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经营者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三)持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七条 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殡仪服务收费管理
第八条 殡仪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殡仪基本服务收费、殡仪其他服务收费、殡仪特需服务收费、丧葬物品销售。
(一)殡仪基本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在办理丧事过程中为丧主提供必需的常规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火化费、接尸费、停尸费、骨灰寄存、悼念厅堂租用费(包含桌、椅、冰棺、饮用水等基本设施)等,实行政府定价。自治区物价局制定银川市殡仪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自治区制定收费标准下,合理制定当地收费标准。
(二)殡仪其他服务收费,包括各种特殊设备设施租赁、特殊火化、尸体化妆整容、遗物处理消毒等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三)殡仪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应丧主的要求提供的特殊服务收费。包括手术、录音录像、代写条幅、抬棺、开棺、起坟等,实行市场调节,由用户与经营者协商确定,具体项目和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特需服务项目的开展必须坚持丧主自愿选择的原则,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骨灰盒、寿衣等丧葬物品的销售,实行差率控制,经营者按最高不超过30%的进销差率自行确定,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章 公墓价格管理
第九条 公墓价格是指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权的经营服务单位为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存放和遗体安置墓穴的销售价格。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