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6]147号)
自治区民政厅、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区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的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殡葬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区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服务行业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引导和促进殡葬服务业向着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自治区境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殡仪、殡葬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场所、工具设施、技术、劳务等为委托人和消费者提供殡仪服务和公墓销售的收费和价格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属政府定价目录范围的重要公益服务性收费,实行全区统一管理,分级制定,保本微利和自愿选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和价格,既要兼顾公众的承受能力,体现以人为本,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又要有利于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引导群众丧事简办,文明治丧。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的管理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收费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