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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学历证书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学历证书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学历证书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5]123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学历证书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5]115号)收悉,为了维护国家学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学历认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收取学历证书鉴定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鉴定费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80元/人,研究生以上学历120元/人。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学历证书鉴定费的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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