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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石嘴山市龙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场地使用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石嘴山市龙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场地使用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7]248号)


石嘴山市龙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驾驶考试场地对外服务收费的请示》(龙驾字[2007]4号)收悉。根据公安部令第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推进考试场地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58号)要求,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石嘴山市龙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已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同意启用石嘴山市龙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批复》(宁公交管复字[2007]5号)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测算,现将石嘴山市龙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场地使用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场向石嘴山市辖区内申请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学员提供场地服务,可收取场地使用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1、科目二场地使用服务费(含考车使用费)。汽车类:为每人每次170元,其中:电子桩考仪场地使用服务费每人每次70元,场地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地使用服务费为每人每次100元。摩托车、三轮汽车类:为每人每次50元。

  2、科目三道路实地驾驶技能考试考车使用服务费为每辆每次50元。

  二、驾驶员考试场地使用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和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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