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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受行政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查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原低定了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套改后,降低相应的薪级工资。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十一) 地质、测绘、交通、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国家将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十二)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十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四)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九、审批程序
  (一) 省直、设区市、县(市、区)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工资套改。工资套改前,各单位应将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等情况与本人核对,如有必要可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
  (二) 省直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赣事业单位填写《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套改审批表》和《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套改名册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 省委管理的担任副厅局级以上职务人员的工资套改,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由省人事厅办理工资套改手续。
  (四)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审批程序由设区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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