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l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附表七)。
(二)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政府所在地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待遇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80元,第三年59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待遇为570元。技校和三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年制学徒期,学徒期执行第三年的工资待遇。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定级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附表八)。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工人定级起点薪级工资标准为:两年制学徒期的技术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三年制学徒期的技术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4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普通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附表九)。
(四)其他新聘用或调入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 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继续按
《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 的规定执行。
(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四) 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五) 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六) 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七) 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可按原职务(岗位)进行套改,套改后的工资由单位予以记载,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最低应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八)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 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原高定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原高定了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