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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技校和三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年制学徒期,学徒期期间执行第三年的工资待遇标准,期满后分配到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执行技术工人定级工资。
  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工人定级工资标准为:中专为初级工二档或普通工二档,大专为初级工三档或普通工三档,本科为初级工四档或普通工四档(附表六)。
  工人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四、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三)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担任非领导职务并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可按非领导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四) 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五)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其中原高定了一档的,仍可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高定了两档及以上的,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国家明确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其他人员,可参照前款办理。
  (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照行政、刑事处罚的轻重适当低定工资,原降低了工资级别或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套改后,降低相应的工资级别或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八)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六、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七、审批程序
  (一)省直单位、设区市和县(市、区)在完成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登记工作后,对进行了登记的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和机关工人按照本实施意见套改工资。套改工资前,各单位应将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等情况与本人核对,如有必要可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
  (二)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赣单位填写《2006年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套改审批表》、《2006年江西省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审批表》和《2006年江西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名册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省委管理的担任副厅局级以上职务人员的工资套改,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由省人事厅办理工资套改手续。
  (四)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审批程序由设区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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