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煤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考核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能源字[2006]1259号)
省煤炭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6]90号)精神,我委会同省财政厅、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江西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考核及奖励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考核及奖励暂行办法
2、江西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考核基数表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江西煤监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江西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考核及奖励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6]90号)精神,充分调动我省煤矿企业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及奖励原则
明确瓦斯治理工作任务,逐矿落实瓦斯抽采及利用目标,建立考核及奖励机制,确保“十一五”全省瓦斯抽采及利用指标任务完成。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四局五矿及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单位。
(二)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的确认:抽采量、利用量皆为纯量。
考核基数的确认: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务局按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的瓦斯抽采及利用规划量作为考核基数(详见附表),超过基数的瓦斯抽采及利用量列入考核指标。其他五个直属矿2006年按实际完成数考核,2007-2010年以上年实际完成数递增20%、25%、30%、35%做为当年的考核基数。
(三)考核程序
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的各矿(井),要配备准确计量器具和监控仪器,并建立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情况登记台帐,作为考核的原始依据。
考核指标每月考核一次。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的省属煤矿,各矿(井)每月5日之前向矿务局(直属矿)上报上月的抽采量和利用量,矿务局(直属矿)汇总后每月7日之前向省煤炭集团公司上报上月的抽采量和利用量,省煤炭集团公司汇总后每月9日之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西煤监局。同时,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量应由利用单位每月9日之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