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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三) 优化工业园区和企业用工环境。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支付规定,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企业适时提高员工待遇。要加强对工业园区和企业职工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政策引导,搭建用工需求服务平台,构建招工培训模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推进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强化招工用工组织保障。要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农村富余劳动力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扩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覆盖面。继续实施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范围,重点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险,保障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十四)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系统。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信息网络、企业用工需求网络和教育培训信息网络,实行三网合一。2007年底前,完成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统一全省数据系统。已建的乡镇、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平台要及时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实现互联。2008年上半年,各设区市在统一平台上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包括培训信息互联互通,2008年底前全省实现省、市、县、乡四级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十五)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网络。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打破城乡分割、部门分割,培育发展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市场体系。要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加强转移就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的作用。各地要按照赣发[2002]13号和赣编发[2002]212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经费等。
  五、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领导
  (十六)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省政府已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省长为召集人,劳动保障、发改委、经贸委、财政、教育、农业、中小企业局、扶贫、统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进行综合规划和协调。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按各自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共同做好工作。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通报、领导联系挂点、部门信息通气、工作进度督促检查、绩效评估等制度。要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实施好“金蓝领工程”,总体协调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工业园区企业岗位对接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相关的职业院校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引导学校开设适应农村劳动力特点的培训专业、工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改变择业观念,适应发展需求;农业部门和扶贫部门要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经贸部门要注重招商选资,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用工需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接服务工作;中小企业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督促工业园区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改善工业园区用工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
  (十八)实行目标考核。继续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全省民生工程中的重要指标,并切实抓紧抓好。要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作为考核11个设区市、99个县(市、区)政府的一项重要指标。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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