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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1)了解共同进餐人员的进食情况,必要时进行发病与未发病者的食谱比较。
  (2)询问临床症状和治疗情况,同时可查阅住院病人的病历及化验单并进行登记。特别要注意对首发病例的调查。
  (3)调查内容一般应由患者自述,病重或无力表达者,可由其监护人代述。
  (4)应尽可能对所有中毒患者进行个案调查,中毒人数过多时,至少应调查80%以上人数。《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完成后,由两名调查人员和被调查者分别签字。
  6.5 对疑似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应尽可能进行现场快速检测。
  (1)实验室选用的检验方法要求快速、灵敏和特异性强,可以先作定性分析,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必要时可进行动物试验,以判定其毒性。检验结果应尽早报出,以协助调查诊断。
  (2)标本采集后应立即送实验室检验,送样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气温高时应将备检标本置冰箱或冰壶内冷藏运输(温度控制一般为4℃左右),不得加入防腐剂。
  6.6 食物中毒诊断,按《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执行。
  6.7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中毒标本的初步检验结果,初步认定食物中毒后,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继续发生和蔓延。必要时应及时通知中毒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6.8 确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一般采取蒸煮15分钟后掩埋或焚烧;液体的还可加消毒剂杀菌后排放。
  确定为化学性、动植物性、真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应采取相应的分解、灭活措施后焚烧或深埋(2米),严禁作为食品工业原料或动物饲料使用。
  6.9 根据不同的中毒因素,对中毒场所应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对接触细菌性中毒食品的餐具、容器、设备等用1-2%碱水煮沸或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擦拭;对接触化学性中毒食品的容器、设备等应针对毒物性质采取相应的消除污染措施,必要时予以应销毁。
  6.10 经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研究确定,对于提出的初步急救治疗方案和预防措施,进行必要的纠正和补充。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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