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4.3.1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生在学校、全国性重要会议或活动期间的中毒事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4 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危害范围、中毒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5 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事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的报告。同时,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规模、程度以及应急处理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经排查,如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疾病,按相关传染病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如怀疑是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卫生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对于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或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应及时采取封存被污染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对已售出或外运的食品要追踪去向,并通知外运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封存。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食物中毒病人医疗救治、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病因的实验室诊断和中毒原因调查以及控制工作,并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应积极指导、支持下级应急系统的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
5.2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