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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的通知

  负责中毒事件现场调查的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遣调查组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及时上报。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各方面专家,根据现场调查报告、相关资料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
  8.2.1初期评估
  (1)评估内容
  毒物的种类、数量、暴露方式、途径以及范围;毒物可能威胁暴露范围内的人员数量及分布;人员伤亡情况;卫生救援资源状况;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评估结果
  中毒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波及面、中毒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目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控制效果、继续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评估结果除了向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外,还应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8.2.2处理过程中的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过程中,还应根据各类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8.2.3事后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中毒事件涉及的毒物种类和中毒事件的性质,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中毒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等。

  9 应急响应的终止
  9.1 终止条件
  (1)事件源已经消除,中毒现场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2)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9.2 终止程序
  由中毒事件响应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 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置的保障
  10.1 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组成的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定期开展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的培训和演练,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加强各部门间的密切协作。
  10.2 应急处置必须配备的基本设备、药品
  (1)必备的医疗设备(根据国家化学中毒医疗救治一类基地配备标准)
  急救防护装置A级、急救防护装置B级、气体检测仪、毒物检测箱、傅立叶固液毒物检测仪、可移动(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仪、现场复苏设备、多功能监护仪、血液透析灌流仪、心脏起博监护器、胃镜、电子支气管镜、动态脑电分析系统、微量泵、输液泵、血浆置换仪、便携式呼吸机、神经/肌电图仪、自动血液分析仪、移动式监护装置、呼吸机、除颤器、高压氧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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