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备。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服务,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等诊疗。
第三十五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六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务人员),依据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在职培训。新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高等医学院校非全科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