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同一执业地点,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并获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第一名称进行执业登记。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应按下列要求申请注册:
(一)原则上应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注册。
(二)申请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须注册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下执业。
(三)申请注册为临床类别、中医类别等专业的医师,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也可注册到第二名称下执业。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许可证者,须在遗失之日起7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执业地点、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必须向审批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每年校验一次。持证机构须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
(四)江西省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告记分记录。
(五)上一年度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予以暂缓校验1-6个月。
(一)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的。
(二)处于限期整改期间或停业期间的。
(三)未履行社区卫生服务职能或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自行更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