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三)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书。
(四)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注册资金。
(三)诊疗科目。
(四)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五)职工人数。
(六)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七)核准登记附设药房的药品种类。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科目应按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的。
(二)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的。
(三)业务用房内部布局不合理或业务用房与居民共同使用同一通道的。
(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五)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确需使用两个名称的,须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