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方案设计图。
(四)环境评估报告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已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机构标准》。
(三)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正在服刑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不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二)选址不合理。
(三)污水、污物、粪便处理不合理。
(四)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不得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情形的。
第四章 登记与校验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按程序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向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方案设计图。
(四)验资报告或资金评估证明。
(五)各项规章制度。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常用药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