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卫妇社发[2006]2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
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基妇发[2006]2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