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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考核验收

  (一)根据调研的结果,对具备条件的市、县,省爱卫办负责组成“省级考核验收组”,适时组织考核评审。考核评审依据《江西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分标准》、《江西省卫生县城考核评分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随机检查、问卷考核、群众评议的方法进行,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通报考核评审结果。

  (二)对各设区市推荐的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省爱卫办依据《江西省卫生乡镇考核评分标准》、《江西省卫生村考核评分标准》、《江西省卫生单位标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发现达不到标准80%分值的,暂缓对该设区市所有省级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单位的命名,限期整改二个月后,由设区市爱卫会重新申报,省爱卫办再组织随机抽查,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该设区市当年度所有申报先进的命名。

  四、命名

  对经考核评审达到《江西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分标准》、《江西省卫生县城考核评分标准》的市、县,经暗访检查达到《江西省卫生乡镇考核评分标准》、《江西省卫生村考核评分标准》、《江西省卫生单位标准》的乡镇、村、单位,省爱卫办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报请省爱卫会审批,由省爱卫会命名“江西省卫生城市”、“江西省卫生县城”、“江西省卫生乡镇”、“江西省卫生村”、“江西省卫生单位”。

  五、监督管理

  省级卫生城市、县城、镇、村、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一)自身管理

  省级卫生城市、县城、镇、村、单位应保持先进,珍惜荣誉,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和长效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每年11月底上报上一级爱卫办。卫生城市、县城、镇、村、单位要在城市或单位醒目位置设置卫生城市、县城、镇、村、单位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二)复查

  省爱卫会每年组织不定期暗访检查,每三年组织对己命名的卫生城市、县城、镇、村、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为长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卫生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年度工作总结资料、创卫成果巩固和发展情况。对巩固成效好的给予表扬,宣传推广其先进经验。成效突出者,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镇、村、单位。对巩固成果差,工作滑坡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到期仍未整改或整改效果差的,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上报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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