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爱卫发[2006]12号)
各设区市爱卫会:
现将《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
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
一、申报
申报单位必须是设区市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省级卫生城市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
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值≤0.1mg/立方米;
5、城区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市爱卫办有强有力的组织协调能力,其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做到“五落实”;
7、按《江西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分标准》自查得分达80%以上。
(二)省级卫生县城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60%;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平方米;
3、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TSP)≤0.2mg/立方米;
4、城区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5、县城郊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80%,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60%;
6、县爱卫办有强有力的组织协调能力,其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做到“五落实”;
7、按《江西省卫生县城考核评分标准》自查得分达80%以上。
(三)省级卫生乡镇
1、镇城区自来水普及率≥70%,镇城区住户无害化厕所普及率≥60%;
2、有专设的垃圾处理场,工程设计和管理达到建设部相关现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