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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爱卫发[2006]12号)


各设区市爱卫会:

  现将《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
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

  一、申报

  申报单位必须是设区市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省级卫生城市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

  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值≤0.1mg/立方米;

  5、城区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市爱卫办有强有力的组织协调能力,其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做到“五落实”;

  7、按《江西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分标准》自查得分达80%以上。

  (二)省级卫生县城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60%;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平方米;

  3、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TSP)≤0.2mg/立方米;

  4、城区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5、县城郊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80%,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60%;

  6、县爱卫办有强有力的组织协调能力,其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做到“五落实”;

  7、按《江西省卫生县城考核评分标准》自查得分达80%以上。

  (三)省级卫生乡镇

  1、镇城区自来水普及率≥70%,镇城区住户无害化厕所普及率≥60%;

  2、有专设的垃圾处理场,工程设计和管理达到建设部相关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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