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
《条例》和预防接种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接种工作,不得从非法渠道采购第二类疫苗,保证接种安全、有效。
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三)认真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1、国家对儿童实施预防接种证制度。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提供为其提供预防接种。
2、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漏种儿童补种方案,以确保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开展。
4、预防接种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儿童免费使用。
(四)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预防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时,要按
《条例》等有关要求及时报告、依法鉴定、妥善处理。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接受接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由省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五)认真做好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工作
1、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和
《条例》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工作。
2、为控制传染病疫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疫苗针对传染病控制预案,储备应急处理所需各类疫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第一类疫苗应急储备计划的制定和疫苗的管理,购置费用由省财政承担;第二类疫苗的应急储备和应急使用由省、市、县分别根据情况确定,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购置费用。为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开展的第二类疫苗接种,不得收取受种人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