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依法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
《条例》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
《条例》的规定开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流通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学校的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各级财政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
《条例》中明确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疫苗分类管理的规定
1、根据我省免疫规划工作情况,新生儿用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二联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按
《条例》第一类疫苗管理,第一类疫苗实行适龄儿童免费接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用的疫苗按
《条例》第一类疫苗管理。
2、除第一类疫苗外其它疫苗采取自愿、自费原则接种,其费用由接受接种者或其监护人承担,按照
《条例》第二类疫苗管理。
(二)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规范接种行为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严把疫苗流通关。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审核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疫苗供应的资格,实行疫苗供应准入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疫苗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劣疫苗的单位和个人。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严把预防接种关。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情况,严格按照
《条例》和省卫生厅制定的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设置标准,确定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专业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将预防接种单位设置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未经认定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