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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赣卫疾控字[2006]3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确保预防接种的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我省实施《条例》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各级政府卫生、财政、食品药品、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条例》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落实到实处,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条例》知识培训,使他们都能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同时,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条例》的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通过群众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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