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医疗机构血液来源、储存、发放、输血等方面的管理规范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内部临床科室输血前是否履行有关报批手续,有关血液出入库储存、输血的医学文书、血样、血袋保存是否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有无临床用血自采自供行为,特殊紧急情况下应急用血需临时采集血液的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要求
(一)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有关监督职责分解落实到卫生监督机构,建立血液安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频次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要加大对违法、违规采供血和用血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每一个案件线索不放过,一查到底,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监督档案。建立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是建立血液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一项基本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机构是建立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的责任单位,要落实建档工作的具体责任科室和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原则,于2006年10月31日前建立负责监管的采供血机构的卫生监督档案,于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负责监管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附页的存档。
1.采供血机构
设区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采供血机构逐一建档。档案内容包括《江西省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档案首页》(见附件1)、每次监督检查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及有关材料、行政处罚相关材料等。所有采供血机构要按要求认真填写《江西省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档案首页》(加盖公章),并交给所在设区市卫生监督机构。
2.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组织辖区用血医疗机构填写《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附页》(见附件2),并将对辖区医疗机构用血行为的监督检查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及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该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
(三)报送工作信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血液安全卫生监督信息报送工作。各设区市卫生监督机构要每年分两次向省卫生监督所报送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情况,7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工作小结,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开展血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情况,并填写《血液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