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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血液安全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血液安全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赣卫法监字〔2006〕4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血液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血液安全监管的职责,严厉打击采供血和临床用血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23号)的要求,现就我省血液安全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职责

  省卫生厅负责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单位的卫生监督,其中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委托赣州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心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的卫生监督。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的卫生监督。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监督部门要根据上述职责分工,落实监督责任,切实抓好血液安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监督内容

  (一)血站

  根据《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血站采供血资格、献血者管理、血液检测、实验室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人员资质,献血者身份核对和登记情况,血液采集、储存、发放、运输的过程管理,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及血液调拨等方面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血站设置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室)、流动采血车以及储血点按照上述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单采血浆站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单采血浆站血源管理、体检、化验、原料血浆采集供应、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管理规范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要对供血浆者身份进行核对(有无跨区域采集血浆)、原料血浆采集量与采集间隔、一次性采血浆器材使用后的处置情况以及原料血浆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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