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电发〔2006〕7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2006年11月20日全国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领导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主动与教育、工商、质检等部门沟通、协作,按照卫生部门的职责和辖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重点抓好中小学食品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所管辖的所有中小学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组织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要亲自带队参加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要求认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理。省卫生厅将在近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的监督,对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江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及校内食杂店、小卖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强化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学校在新、改、扩建食堂前应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供建筑图纸等相关资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督促学校对二次供水和自备水建立饮用水水质的定期送检制度、供水设施和水井定期清洗消毒制度,对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学校必须及时整改,使之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凡有食堂和实行寄宿制的学校,必须向学生供应开水;暂无条件供应开水的学校,应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学生自带开水,学校应以有效的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加强对学校承包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按照《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者资质的规定,对承包经营合同中学校及承包经营者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并统一合同范本,以确保各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要督促学校加强对承包经营食堂招标和监督等环节的管理,绝不能随意引入,一包了之。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饮水和防病等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卫生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按照《
食品卫生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和防病等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卫生安全管理措施,主动消除各种卫生安全隐患,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水源性疾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