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赣血地办发[2007]9号)
各有关市、县(区)血地办:
为认真做好2007年我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中央补助经费的管理,现将2007年晚血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执行《关于转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和
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赣卫血地字[2005]3号)和《关于下发<江西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卫血地字[200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晚血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规范各项管理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晚血治疗救助工作。
二、各县(市、区)血地办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方案的标准,对本辖区内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筛查,并将救治对象的有关申报材料(包括电子表格)上报市血地办。市血地办经审查后于4月底统一将本市的申报材料上报省血地办。省血地办于5月中旬组织专家组审查,根据审查意见核定救助对象名单,同时下达治疗计划。
三、各县(市、区)血地办根据省血地办下达的治疗计划数,按省核定名单中救助对象病情的轻重缓急,安排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未经批复、在非定点医院治疗、超过省下达治疗计划数的晚血病人,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救助。
四、晚血治疗补助经费的报账程序,继续执行《关于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救助项目报账程序的通知》(赣血地办发[2006]27号)的规定,各县(市、区)将相关的报账材料(包括电子表格)于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上报市血地办,由市血地办审核同意后统一将本市的报账材料上报省血地办。
五、各级血地办要加强对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要严格执行内科治疗每例不超过3000元标准(晚期血吸虫病门脉高压症并发上消化道出血,且无外科手术指征者和顽固性腹水等危重病人,每例病人不超过6000元),外科治疗每例不超过5000元标准,每位病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