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其他
(二十六)用人单位对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岗位选择、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在编人员同等待遇。对年满十六周岁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十七)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八)本意见下发后用人单位要严格控制非在编用工数量,对正在使用的非在编人员要进行造册登记,并按本意见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对需要招用的非在编用工,应编制用工计划,报厅人事处备案。
(二十九)本意见与今后新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新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三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关于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说明
一、非在编人员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招用非在编人员的条件和方法,及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办法。
2、工资支付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奖金分配办法)等基本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病假、产假等特殊情况下非在编人员的工资支付办法。
3、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非在编人员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非在编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4、工时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办法、非在编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5、奖惩制度。主要包括对非在编人员的奖励和违纪处理办法。
6、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对非在编者人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转岗、晋升的培训办法,以及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相结合的制度。
7、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