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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八)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十九)按本意见管理的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五、专业与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要求,对非在编人员进行在岗、晋升、流动等专业及职业技能培训;对新招用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二十一)用人单位应将非在编人员的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同时,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二十二)用人单位选送劳动合同制人员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六、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三)解决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根据《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和《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第四条规定,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用人单位应根据《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第七条规定设立调解委员会。

  (二十五)调解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后,按照《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公正调解。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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