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用人单位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
(十二)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包括1、工资支付的形式、项目、标准;2、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3、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4、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5、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形式、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四)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十五)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和扣减的项目及数额,劳动者(代领人)签名或者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等事项,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十六)根据《
劳动法》、《社会保险征缴条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应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十七)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