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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各类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应招人员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招聘员不得收取押金,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六)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依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须由本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代理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七)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2、工作岗位、内容和工作职责;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及奖惩;6、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7、社会保险和福利;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八)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应依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经济补偿赔偿规定。

  (九)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进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福利、加班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对劳动合同期限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劳动者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工资支付与管理

  (十)用人单位向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应按《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令)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制定劳动者的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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