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卫人字〔2007〕26号)
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厅直卫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非在编用工的管理,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2、关于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说明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的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厅直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意见。
(二)厅直卫生事业单位内部个人承包的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意见执行。
(三)非在编用工是指厅直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招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制度与管理
(四)用人单位编制外招用人员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
(五)用人单位编制外招用人员时,应当公布招聘人员数量、岗位条件和要求、工作期限、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招聘程序。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招用人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