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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对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自我评估。有条件的社区,可对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经济评估。自我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措施效果评价、社区(乡镇)资源的动员与组织情况、社区(乡镇)各相关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情况、对上级职能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物资及经费使用情况、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5.2恢复与重建
  动员社区(乡镇)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作用,调动社区(乡镇)各类资源,开展自助和互助,加快恢复和重建。
  5.3 奖励与表彰
  根据上级要求,社区(乡镇)提出奖励的建议名单并报有关部门。对社区(乡镇)内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对其事迹和精神进行宣传。
  5.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5.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社区预案》应该对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系统建设、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医疗救治队伍建设、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训与演练、经费和物资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等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6.1信息系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建设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完善社区(乡镇)信息报告、交流与沟通制度,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督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驻社区(乡镇)各单位应完善社区(乡镇)的电话、广播、公告栏等基础设施,制定并及时更新社区(乡镇)成员通讯录,准确掌握社区(乡镇)居民基本信息。
  6.2疾病预防控制队伍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公共卫生组织的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设立预防保健科(组),培训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卫生服务人员,指导、组织、监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6.3医疗救治队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置隔离和留观病床;承担或协助专业技术部门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
  6.4建立志愿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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