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1)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职业中毒5-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2)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市(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市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3)设区市级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其它事项。
3.3.3.2启动程序
市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II级响应。
3.3.3.3响应措施
(1)设区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接到相关报告后,设区市卫生局及时将情况上报本级政府、省卫生厅;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人员救治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根据需要向省卫生厅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
(2)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对灾害进行卫生学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采取预防措施;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指导检查灾区饮水消毒措施落实情况,划定临时饮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质量,教育动员群众喝开水。洪水退后,指导各地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卫生状况检修,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指导群众重点做好灾民居住场所消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理,蚊蝇老鼠的杀灭工作;对灾区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实施有针对性的免疫预防接种,同时加强常规计划免疫接种;及时开展周边地区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扩散。
(3)省卫生厅应急反应
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省内相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散蔓延;及时跟踪、掌握事件的发展变化和控制情况。
3.3.4Ⅲ级响应
3.3.4.1响应条件
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进入Ⅲ级响应。
(1)霍乱:发现霍乱病例。
(2)甲肝/戊肝病例: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3)伤寒(副伤寒):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