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执行国(境)外交流合作培训项目时,出国(境)培训组团的厅机关、厅合署事业单位及厅直单位向省卫生厅提交合作项目备忘录或合作项目协议书及翻译件、国(境)外培训机构邀请函原件及翻译件、国(境)外培训日程安排原件及翻译件等材料,经省卫生厅批准后,由省卫生厅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出国(境)人员审查
1、厅机关、厅合署事业单位及厅直单位人员,正处(含正处)以上干部及其相当级别的干部出访,一般可与任务批件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政审手续,任务批件一档两用。副处(含副处)以下人员,按照规定,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盖单位党委公章)。厅直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实行派员单位、省卫生厅“两级政审”,由省卫生厅人事处办理《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2、《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政审手续。
(三)申请办理护照、(香港、澳门)通行证,必须提供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任务确认件。
2、出国(境)人员政治审查批件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3、出国(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因公出入境工作专管员手册。
5、提供规范的照片:护照用的照片必须是白底、小二寸、平光纸、正面免冠彩照(六个月内近照)。
6、填写准确的申请因公护照资料单:资料单的姓名、汉语拼音、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对外身份等是填写护照的依据,需填写工整、清楚、准确、不得涂改;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姓名同任务批件中的姓名完全一致,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如实填写。
7、按规定交纳办证费用。颁发护照时每本收押金500元,由持照人支付,不能报销。
8、持照在护照上签名。护照作为国际上通用的身份证件,只有持照人签了名才能生效。因此,护照必须由持照人本人签上与护照上名字完全一致的中文名。
9、申办因公护照、通行证手续由厅外合办负责办理。
(四)申办因公出国(境)签证手续须提供的材料:
1、提供任务批件。
2、提供政审批件或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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