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应学习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规定,了解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情况和有关知识,根据出访任务,做好各项业务活动的准备工作。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进行爱国主义、国家安全、外事纪律、保密纪律、财经纪律及涉外常识的教育和培训。
对外赠送礼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坚持勤俭办外事。
五、因公出国(境)护照
申办和收缴护照统一归口厅外合办办理。
(一)厅机关、厅合署事业单位及厅直单位因公出国(境)回国人员和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境)人员,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须将所持《护照》交厅外合办,由厅外合办统一交省外侨办保管。
(二)因公出国人员在国(境)内遗失护照时,持照人应立即报告省卫生厅和所在地公安机关,登报作废。并将情况说明、单位证明及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一并送厅外合办,由厅外合办报送省外侨办,办理护照注销手续。因护照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丢失人承担责任。
(三)因公出国(境)期间,所持护照应妥善保管或交团组统一保管,若护照遗失,应立即报告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有关证件。
六、因公出国(境)总结
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总结及其电子文档一并报厅外合办。汇报内容为出国(境)访问、参加会议的概况、收获、体会以及回国(境)后开展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七、因公出国(境)费用
(一)出国(境)人员的费用,根据《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上明确的费用来源,确定开支项目。开支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执行。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支出项目,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预算。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地方转嫁或变相转嫁出访费用,不得接受任何国(境)外企业的资助(经中央批准的国际合作培训项目除外)。
(二)出国(境)参加培训的人员生活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外专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