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省卫生厅组团的考察及访问团组,原则上不超过6人,一般性团组参照从严掌握。出访时间尽量压缩,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不超过10天,三个国家不超过12天,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和增加出访国家(地区)的,要在请示中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详细日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访问国家(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
参加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系统组织的团组,按组团部门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培训、进修,根据其培训、进修任务及时间,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领导干部出访,任务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严禁领导干部低报职务、改换身份和冒用下级单位名义随团出访;领导干部出访,不得由国内企业以及国(境)外中资企业邀请。
(五)严格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审查,培训团组应以技术培训为主,以优秀年轻干部的中长期培训为主。要求政治优秀、业务对口、外语合格、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高级职称和特殊职业需要赴国(境)外培训人员,对其工龄、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与培训项目无关人员、超龄人员和外语水平不符合要求人员,不予派出。
(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少数确有特殊专长的人员,且延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原因确实需要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执行。
(七)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或团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律不准通过旅游或其他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不准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不得以半公费半自费或福利照顾形式,借自费名义组织在职人员出国(境)旅游。
三、因公出国(境)期限
因公出国(境)人员或团组,均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或团组,确因工作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延长在外期限的,应在签证有效时限内,由本人或团长提出申请,征得派员或组团单位及批准机关同意后,在批准时限内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在外滞留不归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公出国(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