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卫外发〔2007〕17号)


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现将《江西省卫生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01〕31号)、《江西省关于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赣办字〔2006〕1号)和省外侨办《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的通知》(赣外侨字〔2006〕52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对外交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范围

  厅机关、厅合署事业单位及厅直单位人员,因公单人、组团或参加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系统组织的团组出国(境)考察、访问、交流、合作、招商、培训、进修及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等公务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参加省卫生厅组团的其他人员,也适用本办法。

  二、因公出国(境)审批

  (一)厅机关、厅合署事业单位及厅直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本着重质量、讲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选派人员或组团出访。组团出国(境)要有明确的目的、具体的任务、实质性的内容,人员要力求精干内行,出访日程和路线要紧凑、合理,费用开支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格控制出访次数,如无特殊需要,每年厅级干部出访计划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厅级干部职数的三分之一,县处级干部根据这一原则从严掌握。确有明确目的、洽谈具体合作项目的,可根据实际要求安排出访。同一部门、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在短期内分别率团访问同一国家或地区。

  (二)厅机关、厅合署事业单位及厅直单位人员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系统组织的团组出访,或利用国际组织贷款或国际合作项目申报的出国(境)考察培训项目,均由省卫生厅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外合办)归口办理,会商相关处室、厅合署事业单位或厅直单位,提出拟办意见报该相关处室、厅合署事业单位或厅直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厅长审批。厅合署事业单位、厅直单位申报时,应将邀请函及翻译件连同出访请示函一并上报,由厅外合办归口承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