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卫生系统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担保;
(三)重大建设项目;
(四)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需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十四、以下紧急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报告(一)(二)项内容时,采用《江西卫生信息》形式。《江西卫生信息》由相关处室拟稿,厅办公室核稿,由分管厅领导签发。《江西卫生信息》报告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归口应急办统一编号报送。必要时按保密规定加密。
(一)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应报告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
(二)重大医疗安全事故及医疗纠纷引发的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集体上访事件;
(三)省委干部保健委员会规定的领导干部保健事项;
(四)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及时上报的紧急重大事项。
六十五、卫生厅向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请示重大事项,需经厅长或受厅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厅长批准。
六十六、遇有紧急和特殊情况需向厅长请示但又联系不上时,应向其他厅领导请示;如与所有厅领导都无法取得联系,厅办公室主任可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但应在事中或事后尽早向厅长报告。
六十七、厅机关各处室对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应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六十八、厅机关工作人员出访计划和未列入厅机关出访计划的出访任务,均要报厅长审批。厅领导出访,由厅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六十九、厅长出访、出差、休假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通知厅办公室;厅领导出访、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报告,并通知办公室。
七十、厅机关干部出差、休假按卫生厅请假制度办理。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七十一、厅机关公务员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二、厅领导及全厅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党风廉政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三、厅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卫生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卫生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卫生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卫生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卫生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卫生厅研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