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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五十四、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办理的各个环节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审批事项按照法定时限办理。

  处室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有密级文件外,主办处室可以复印分别送有关处室,送达时协办处室应予签收。除主办处室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处室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处室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处室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间及方式。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意见又无另行商定的,可以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五、行文应当坚持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下行公文原则上只发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五十六、拟制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协办处室应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处室可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请分管厅领导或厅长裁定。

  五十七、卫生厅发文或代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拟文,一般由主办处室拟稿,处室负责人审核,厅办公室核稿,再送厅领导签发。如为规范性文件,厅办公室核稿前应经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审查、修改。

  五十八、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除上级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涉及其他部门的请示性公文,承办处室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请分管厅领导、必要时请厅长出面协调,仍未达成共识的,应列出依据、理由及办理建议,报请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五十九、处室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和紧急事项,必须迅速报告厅领导;重要电话记录由处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送有关厅领导阅批。厅领导有重要批示的呈批件、电话记录属机关重要公文,均应按规定存档。

  六十、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厅党组名义制发的文件, 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签发。

  (二)以卫生厅名义呈送省委、省政府、卫生部的综合性、全局性请示、报告和涉及重大方针政策事项的重要文件以及以卫生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厅长签发。其他文件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或协助厅长分管的厅领导签发。

  (三)一般事务性文件,以厅办公室名义下发,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十一、公文正式印制前,厅办公室负责编制文号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会签、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拟文处室负责对文件进行校对。各种手续完备后方可付印。属于密级文件,按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除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卫生厅不向市、县政府发文,也不要求市、县政府报文。

第九章 请示报告

  六十三、以下重大事项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一)全省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省性卫生工作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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