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以卫生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或省内区域性专业工作会议,由厅领导主持,各设区市卫生局分管局长、业务科(处)负责人参加。以处室名义召开的全省性或省内区域性专业工作会议,由处室负责人主持,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设区市卫生局业务科(处)负责人或有关县(市、区)卫生局业务科(股)负责人参加。承担国际、国家各类项目的处室,与项目相关的会议可按项目要求安排。
原则上处室一年只召开1-2次全省性或省内区域性专业工作会议,每次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
处室召开专业工作会议和项目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后一周内,向分管厅领导提交会议情况报告和全套会议材料,同时将全套会议材料交厅办公室存查。
四十八、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格和时间。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凡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尽可能采用视讯网络会议的形式。
以卫生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开到县,不邀请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九、会议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实行会议经费预、决算审批制度,会前、会后向厅规划财务处报送会议经费预、决算。各处室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经费,一年只能在厅规划财务处列支一次,其他均在本处室业务经费中列支。非会议规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费用不得列入开支。各类会议均不得乱收费用。
第八章 公文运转
五十、卫生厅机关公文办理必须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卫生厅公文处理细则》的要求,有密级的文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十一、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公文办理并指导厅直单位公文办理工作。主送卫生厅党组和卫生厅的公文由厅办公室进行登记、办理文件处理单,厅办公室主任提出交由处室办理或直接送厅领导阅示的建议。
厅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会议结束后要及时通报有关会议精神,也可指示办公室将有关文件送其他厅领导传阅。
需相关处室办理的,处室按时间要求提出拟办意见后,再送厅领导批示。涉及到几个处室的,送主办处室办理,并由主办处室协商其他协办处室。需送几位厅领导阅批的,一般后送主要厅领导。重大事项和省、部主要领导批示先呈主要厅领导。
五十二、厅领导一般不直接受理各设区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向卫生厅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已经受理的一般不先作批示,而按规定程序办文。
五十三、厅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不签批具体意见即表示同意处室提出的拟办意见。对一般告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需要办理的文件一般先送分管厅领导阅批,紧急事项或急办事项,若分管厅领导不在,应电话向分管厅领导请示,如果无法与分管厅领导取得联系时,可直接送厅长阅批。
一般文件应在当天阅批,紧急公文随时阅批。厅办公室对紧急公文应在文件处理单上标明,送阅时向厅领导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