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卫生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年度卫生工作要点、重要活动、项目安排、经费预算、经费分配方案、重大卫生工作政策、地方法规送审稿、政府规章送审稿等重大决策和事项,须经卫生厅相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变更,必须相应提交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重新决定。
九、在做出重大决策、制定重要决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之前,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程序公开、行为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健全制度,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根据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法规立法建议,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卫生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十二、卫生厅提出的地方法规立法建议草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厅法制与监督处负责法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业务处室会同厅法制与监督处承办。卫生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厅法制与监督处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十三、规范卫生行政审批,推进综合执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十四、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十五、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卫生厅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在全省卫生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年底要确定下一年度需要提请讨论和审议的行政法规;编制部门预算。
实行全省性各类卫生会议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由厅长办公会审定全年会议计划。非特殊情况,不得召开计划外会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时,应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需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上级部门和单位商洽在我省召开全国性或区域性会议,有关处室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厅长和分管厅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答复。
十六、厅机关各处室应年度有工作要点,月度有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及时做出调整。厅机关各处室在每月最后一周的第三天向厅办公室提交经分管厅长审定的下月工作要点,在每年12月的第一周向厅办公室提交经分管厅长批准的处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厅办公室在各处室提交月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形成卫生厅月工作要点,在各处室提交总结、计划的基础上,形成卫生厅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章 行政监督
十七、自觉接受省人大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负责地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