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相关知识。
(二)社区卫生适宜技术:包括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保健、疾病预防、传染病报告和管理、预防接种、社区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社区急诊、慢性病病例管理、中医药适宜技术、健康教育等。
第九条 教材由省夜校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实用知识、适宜技术、注重操作”的原则编写。
第五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当地夜校的组织管理机构和教学场所,制定夜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夜校培训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为自己开办的夜校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添置必要的教学设施,保障夜校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各级夜校每月培训2--4次,每月累计开课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第十三条 夜校应具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建立教师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师资培训,建立教师档案。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参加夜校培训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
第十五条 夜校应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学员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考核情况等。
第十六条 夜校应建立跟班督学制度,组织者应定期收集学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学习上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改进和完善办学的方式和经验。
第十七条 夜校培训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经费。
第十八条 夜校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培训期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夜校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夜校管理、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员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