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卫妇社发〔2007〕1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全省各级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培训工作,促进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联系。
联系人:奚忠、张辉丽 联系电话:0791-6266634
附件: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管理办法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以下简称夜校)管理,促进夜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夜校。
第三条 江西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夜校的监督和管理,各设区市、区(市)卫生局按隶属关系负责本辖区内夜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夜校的设置
第四条 省夜校设在省胸科医院(江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五条 各设区市、区(市)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市级或区(市)级夜校。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省夜校的培训对象为:省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师资及社区卫生技术指导组成员;设区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师资;南昌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
第七条 市、区(市)夜校的培训对象为:市、区(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组成员;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章 培训内容
第八条 夜校的培训内容包括: